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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是指在案件审理中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相关科学意见的主体。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独立的地位,中立地对相关专门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从而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真相。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交叉询问,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重要措施。遗憾的是,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比较低,导致当事人针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利在事实上被剥夺了,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法庭发现案件真相。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之所以出庭作证意愿偏低,其原因在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浓重,当事人主义和对抗主义较为淡薄,法律没有规定鉴定人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同时,法院为了降低司法成本,简化诉讼流程,也倾向于不强制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则为了降低运作成本,避免相关风险,倾向于不出庭作证。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鉴定人仅仅负责鉴定而不负责出庭接受质询,使直接言辞原则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与遵守。尽管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有着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利益诉求,但是在我国当前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缺乏话语权。本文主要就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分析,主要就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偏低的不良现象为分析切入,展开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探讨,认为应从如下角度督促鉴定人出庭作证,以贯彻直接言辞原则:第一,应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凡是不在规定范围内的,鉴定人没有不出庭作证的权利;第二,应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如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和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从而打消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疑虑;第三,应完善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制度,鉴定人如果拒不出庭作证,将会面临诉讼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第四,应进一步完善交叉询问制度,未经质证的鉴定结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相信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但是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真正完善,还有待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在整体上的改革,尤其是诉讼模式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