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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设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以来,围绕公司资本的有关制度的建设便一直成为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重要内容,而公司资本制度体系的选择却又受制于本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反映和体现社会的文化价值取向。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文化上的差异,两大法系曾形成各自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但市场经济的共同特点,使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出现了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的态势。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公司资本的形成与发展为线索,对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充实制度以及资本增减变更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寻求两大法系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共性与差异,以期把握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并对完善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提出了设想。本文共四万余字,除前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指出“资本”一词既是经济范畴,又是法律范畴。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资本,在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下,有着不同的内容。通过对迄今为止出现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指出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在安全性与效率方面各有偏重,而折衷资本制则居中。最后,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历史成因与弊端,并提出了重构的设想。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与公司资本形成有关的几个问题。其中最低资本额制度是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在两大法系之间有着相异的规定,英美法系对此要求不严,甚至法无明文,这根源于其对债权人保护的固有理念与独特的司法制度。在股东出资的方式上,重点探讨了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与范围,并对有争议的票据、债权、劳务出资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认为在我国至少在现阶段还不应当认可劳务出资。公司资本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出资违约责任,本文对此重点分析了各国公司法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赋予公司的特定的救济手段。在分析了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后,认为:(1)我国最低资本的限定必须科学合理;(2)有关现物出资的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应适度提高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额,并应增加债权出资的风险防范机制;(3)现行公司法在股东出资违约责任体系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欠缺与失衡,应着力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 第三部分,主要删了与公司财充实相关的几个具体制度。公司设立时为实现公司资本的充实,各国公司法都禁止股票折价阶;大陆法系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出资财产评估与审核制度,而英美法系则通过制定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发达的司法判例贼份对价的充分性进行判断;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对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跪重要的作用,一伽括认购担保责任、缴纳邯责任和价格填补责任等。触司营运后的资本充实设计重点探讨了股利分配制度及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相关制度。尽管存在着不同的股利分配法则,但其目的都是在股东投资回报与债趴利益之问寻得平衡。触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法律规制存在着两种立法模式,不同的模式反映了不同的晌取向与利弊取舍。经恤比,指出了我国在公司资本充实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方向。 第四部分,主要蛐了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化艄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影响,重点洲了股东新股认购碉删司减资时脯删益保护的具体制度。之后指出,我国应完善股东的新股认购权制度,以保护股东在公司的比例性利益;7t@化的减资制度应予改善,对因亏损而减资,不必设置债揪异议程序,为饿东在公司增减资本中获得公平的椭,防止董事借此争夺公司控制权或谋取其他私利,应强化董事在公司违法增减资本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