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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它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也对社会管理中信息资源的管理带来严峻的考验,其中具有重要商用价值的个人信息更是成为信息流转失序的主要领域。然而个人信息因其密切的人身属性也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利用时,损害的不仅仅是个人信息权利主体的个人信息权,也使其人身财产权益侵害事件时有发生,更是扰乱了信息流转秩序及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且已成为新型贸易壁垒,影响一国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纵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广泛存在,从行政机关及其公共职能部门出售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到企业的不当收集、转售、泄露,再到个人信息主体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渠道缺失,无不显示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急迫性。基于政府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全面性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要求,个人信息权益迫切地需要行政法的保护,同时,行政法对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也具有天然的优势。从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典型案例入手,以案例引出文章论述的主要内容并在对个人信息概念做出创新性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了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主要内容,立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有法律框架,依据政府责任理论和风险控制理论等理论基础,提出我国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并将主体区分为两类,研究了行政机关及公共职能部门、非公共职能部门作为信息处理主体时,如何在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其主体权益,以及个人信息主体在信息的利用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同时,说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不完善的现状及原因,指出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滞后性及保护的必要性,使后文所提出的解决建议更具有针对性。此外,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分析各自优势的基础上,研究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重要启示作用,并因地制宜的提出建议措施,即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模式、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基础、行政法规制及行政救济层面来构建和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制度。旨在促进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制度的进一步推行,规范信息流通,保护我国公民的信息安全,维护国际贸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