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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扶贫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广大学者的重视。基层政府是上级文化扶贫政策的实施主体,影响着文化扶贫的最终效能。因此研究基层政府在文化扶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解决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不足,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所谓基层政府,在我国主要是指县和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它们是上级文化扶贫意志的最终执行者,也关系着我国文化扶贫工作的最终成效。研究发现,县政府与乡镇政府间对于乡村实际情况的了解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高昂的信息成本使县政府对乡村实际宁愿保持一种理性的“无知”,而仅由年终汇报作为文化扶贫考核的最终依据,这赋予了乡镇政府在文化扶贫过程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而言,乡镇政府本身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县政府在乡村的代表者,同时也具有自身的逐利属性。若不用制度加以规范,极有可能出现乡镇政府仅完成文化扶贫表面工作,而行追逐自身利益之实,使农民实际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我国在文化扶贫上的问题,实际上仍是制度问题。而当前学界对于文化扶贫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宏观的现实层面,缺乏对制度角度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许多研究仅仅指出了基层政府文化扶贫存在着监督层面、协调统筹层面、监督层面上的不足,但对这些现象为何会产生的原因并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这使学术界许多文献对乡村文化扶贫的困境只停留在表面描述,而学理性论证不足。在新制度主义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对山东省N县G镇个案的选取,详细探讨当地基层政府文化扶贫中存在的问题,以制度层面对其进行深入剖析,进而对今后地方政府的文化扶贫治理提供有效的解决策略。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了“文化扶贫”的内涵及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从制度体系、制度行为互动、制度变迁与制度绩效四个维度建构了文章的大致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以山东省N县G镇为例,在研究框架的基础上,从乡镇文化扶贫的制度体系建设、农户行为与文化扶贫制度的互动、农村文化扶贫制度环境变化的角度入手,采取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详细分析了G镇政府文化扶贫的现状。第三部分基于对G镇的调查结果,指出其文化扶贫过程存在制度体系不完善、村民对政府文化扶贫认可度低、乡镇干部扶贫理念存在偏差等现实性问题。第四部分是对G镇文化扶贫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原因探讨,指出乡镇政府理性人角色的限制、文化扶贫与村民利益的分离、村民文化内生动力的缺乏以及贫困文化、政府长期扶贫方式的制约等路径依赖因素是造成乡村文化扶贫困境的深层次根源。第五部分是针对基层政府文化扶贫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基于新制度主义维度对其提供改进建议,以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研究得出,我国基层政府文化扶贫存在着保障机制、协调统筹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制度体系层面上的问题。许多乡镇干部为应付上级的文化扶贫任务,更倾向于建设那些时间短、见效快的项目,而文化扶贫作为一个长期工程,往往无法在短期时间内取得实际成效,许多地方的扶贫项目建设表面上风风火火,实则一塌糊涂,文化扶贫与乡村实际相分离。另外,政府长期“自上而下”的文化改革行为惯性也使政府忽视了对农民文化自主性的激发,农民在乡村的主体性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新制度主义将其学派分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与社会学制度主义,就是告诉我们在看待问题时要从个体或组织的行为偏好,组织的历史惯性以及文化、认知等象征符号的规制作用等不同角度分析。因此,论文对基层政府文化扶贫行为逻辑的分析也正是围绕这几个方面来展开。现阶段,在政府乡村振兴战略的引导下,各地方的文化扶贫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但受部分基层干部逐利思想的影响,许多扶贫政策并没有在乡村取得实际应有的效果。一些农民群体思维内乡村贫困文化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对政府的文化扶贫始终持有怀疑态度,导致农民的参与率始终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而这些现象与政府的制度建设是分不开的。政府的各项制度要取得实际成效,必须紧密围绕乡村实际展开,以乡民利益为基点,实现制度与乡民个体间的有效互动,才能保证制度范围下乡民行为的有序性。另外,政府文化扶贫也要注重对村民思想及价值观的引导,以社会主义价值观为总抓手,逐步改变农民落后的思想观念,实现乡村内部的文化脱贫。政府今后要改变以往“强制性”的行为方式,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有效发挥政府作用,将政府主导性与农民主体性的有机结合,将政府领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促进我国文化扶贫的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