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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于2014年进行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较于198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司法进入行政裁量领域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法律支持,这使司法介入对行政裁量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本文对比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行政裁量的司法介入理论及实践,对中国行政裁量的司法介入做出实证性分析,明晰中国行政裁量的司法介入边际。对行政裁量的司法介入边际出现的现实问题进行分类研究,以厘清司法对行政裁量的介入的范围和程度的边际,确立不同的审查机制和措施机制。行政权需要司法权的制约,司法权在制约行政权时又要为行政权的自身判断留有足够的空间。为了实现这种状态,使司法权与行政权保持制约与平衡,对于行政裁量的司法介入边际的明晰有着迫切的需求。本文首先从概念入手,通过对行政裁量的司法介入的限度及程度进行分析,从而指出进行该研究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大,而其最重要的变化则为增加了第三条的内容使得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证。然后则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行政裁量的司法介入边际状况进行一系列的理论分析。早在中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是一家的时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就已经有了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制度,所以对于他们的行政审查制度的研究能够给予中国对于相关制度的研究提供很好的借鉴。下一部分则是对中国目前行政裁量的司法介入边际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希望能够通过找出现有的问题来更好的确立适合于中国现状的行政裁量的司法介入边际。最后则是对中国现在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建立合适的行政裁量的司法介入边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