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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由于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日益增长,如何既保证雇员的正当择业自由又能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是当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商业秘密保护缺乏事前救济,竞业限制制度缺少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充,专家鉴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侵权判断出现难以预测的风险,以及对消极信息和经营信息缺乏有力保护。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本文通过三个章节进行阐述。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及判决,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几个问题,研究和分析美国“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渊源、适用的争议、规范性要素和运用方式。通过借鉴“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实现事前救济功能,完善竞业限制制度,避免由于专家鉴定制度不完善导致的侵权判定结论难以预测的风险,为消极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手段。第一章为“我国司法实践及其问题”,通过我国几个典型案例及判决,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几个问题,如缺乏事前救济,缺少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侵权判定中专家鉴定制度不完善导致的侵权结论无法预测等问题。第二章为“美国‘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分析”,通过对该原则的溯源,产生发展的原因分析和该原则适用的争论,研究其规范性要素、分析该原则的事前救济功能,与竞业限制制度的关系,以及其对消极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的作用。第三章为“我国对‘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借鉴”。论述我国如何借鉴“不可避免披露”原则解决商业秘密制度存在的问题,即运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实现事前救济功能,弥补竞业限制制度的不足,避免由于专家鉴定制度不完善导致的侵权判定结论难以预测的风险,为消极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手段,更好的保护雇佣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