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与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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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学很重视对于实体刑法学的研究,但是对犯罪学一直比较忽视。而无论是在刑法研究领域还是在犯罪学研究领域,在探讨犯罪的原因和犯罪嫌疑人应该负担的刑事责任时,学者们都忽视了一个重要因素—被害人。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对象,在犯罪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近年来,被害人在刑法学界的地位也逐渐在提高,由原来的忽视到现在的重视。各国的刑法学学者和犯罪学学者都逐渐认识到被害人在犯罪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有部分学者在研究犯罪发生的起因时发现:并不是所有的犯罪的起因都与被害人无关,被害人自身存在的一些特性可能诱发犯罪,被害人的行为也可能引起犯罪人的报复性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被害前、被害的过程中和被害后都可能有意或无意成为犯罪人的“帮凶”。所以,在定罪判刑的时候,法官也应该考虑到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过错而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罚。长期以来,刑法理论学界和犯罪学界只注重研究引起犯罪的社会原因和犯罪人方面的个人原因,他们往往忽视了从被害人方面去找原因。所以,尽管我们一直很重视预防和打击犯罪,一直在倡导严打。但是大家有目共睹:这些年来,我国的犯罪率却一直有升无降。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如果再用以前的思维方式来考虑问题、预防和打击犯罪,是行不通的,我们应该另辟新径,制定新的形势政策,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全。另一方面,被害人在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以后,他们可能因为自己的权益受侵害而遇到严重的生活困难或者产生心理阴影。如果他们没有得到社会或者他人的及时救助和补偿,那么他们可能长期生活在被害的阴影中,而难以恢复以前的正常生活。他们也可能因为自己的权益受侵害而成为心理带菌者,难以回归社会而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其中,有部分被害人也会因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恢复和保护而对社会和犯罪人产生仇恨心理,可能用自己的方式来报复犯罪人甚至是整个社会。这时,被害人的角色就发生了转化,成为新的犯罪人。这样,我们的犯罪率也会随之提高。所以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弄清楚刑事被害人与刑事犯罪的相互关系,并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预防和打击犯罪,恢复被害人的权益。本论文大概有3万1千多字,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解释了刑事被害人与刑事犯罪的概念、被害人的地位变迁和他的特点以及研究的意义。在过去,刑法学界一直忽视对被害人的研究,而我国犯罪率的不断攀升也从反面证明了:以前我们打击刑事犯罪方法的失误,所以近年来,被害人的地位不断上升,我们有必要弄清他们在打击刑事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要弄清刑事被害人与刑事犯罪之间的关系,我们就必须先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以及被害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特征。第二部分论述了刑事被害人对刑事犯罪的作用以及从被害人方面来预防犯罪的措施。在以前的刑事法学领域和犯罪学领域里,人们都注重从犯罪人找其犯罪的原因,而忽略了从被害人方面找原因。虽然是先有了犯罪才有被害人,但是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自身的特点使得其被害成了偶然中的必然。事实上,很多犯罪是直接或间接由被害人引起的。有的被害人在被害前诱发了被害,在被害时不知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在被害后不敢甚至不愿意揭发犯罪人,也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这样的“不合作被害人”不利于实现刑法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的实现。正因为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这些消极作用也使得犯罪人能轻易得手并且逍遥法外,从而间接地纵容了犯罪。本部分在分析了被害人对犯罪的影响以后,进一步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即在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三个阶段对被害人采取不同的预防和救助措施。通过被害人来预防犯罪。第三部分论述了刑事犯罪给刑事被害人造成的影响以及救济的方式。以前,学术界注重研究如何预防和打击犯罪,而忽略了对于被害人的救济和补偿。在被害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和精神遭受了很大损失。如果社会不给予必要的帮助和补偿,他们将难以走出被害的阴影。有的被害人在心理上受到沉重打击,如果他没有得到及时地开解,那么他的心理可能产生扭曲,他可能会通过自己的手段来报复社会和犯罪人。所以,笔者认为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时候还要重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所以在分析刑事犯罪对被害人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后,笔者进一步提出了解决的途径:从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三个阶段来给予被害人救助和补偿。笔者希望通过对大众在被害前进行法制教育,来提高大家的预防被害的警惕性。对被害人在被害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给予及时的救助并且动员全社会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建设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在被害后,我们应当给予被害人心理辅导和物质帮助。但是很多被害人在被害后难以得到满意的帮助和补偿,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应当建立一个社会救济和帮助体制。笔者主要论述了社会救助的对象和救助的流程、方式。笔者希望通过建立一个类似西方国家的社会救济体系来救助和补偿刑事被害人,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摆脱生活的困境和心理的阴影,一方面也可以激励被害人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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