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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立法不仅在我国语言文字工作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且为语言政策的研究奠定了法律基础。语言立法不仅是显性语言政策,也是语言政策的法律行为。我国语言政策的最明显的特点是“主体多样性”,即汉语为主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多样性的特点。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本研究的结论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基于语言立法语料库的分析,发现,我国语言立法的规制对象有汉语、少数民族语言、外语。而语言政策中的“主体多样性”只包含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而外语并不在其中。这表明“主体多样性”的语言政策和事实上的语言立法之间存在不一致。第二,通过汉语言立法语料库和少数民族语言立法语料库的对比分析,发现,相较于汉语言立法,外国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语言立法中较少被提及。第三,通过对语言立法文本中出现的言语行为进行详尽地研究,即指令类、宣告类、表达类、断言类、承诺类的比例,其中指令类的言语行为比例最高,体现了语言立法的权威性。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三:第一,这是一个基于语料库的语言立法研究,这样的研究方法在同一研究对象(语言立法)中少有人注意到;第二,本研究对语言立法进行了定量分析,以此探讨了我国语言立法中的“主体多样性”;第三,将言语行为作为理论框架,为语言立法提供了关于“主体多样性”的新阐释。本研究的意义在于两方面。首先,本研究使用自建语料库,证实了“主体多样性”的语言政策内涵与事实上的语言立法之间的不一致。其次,通过言语行为分析,量化了语言立法的语言特征,拓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在立法话语分析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