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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相关权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未能对“及时”作出准确界定,本文试图从制度价值、相关立法进程、司法案例实证分析以及域外实践经验各方面着手,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各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措施“及时性”的界定标准,进而提出通知-删除规则“及时性”界定的细化构想。本文绪论部分将对相关文献内容进行综述,展开介绍目前通知-删除规则存在的问题以及“及时性”界定的研究进展。正文首先对通知-删除规则“及时性”的目的与价值进行回顾与阐述,明确“及时性”要件的定位和功能,进而对我国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并从中明晰该规则在各个领域的适用功能与地位,并对“及时性”的立法释义进行阐明,同时对具体立法存在的影响“及时性”认定的问题进行分析,如规则过度扩张、合格通知界定不明、反通知机制存在缺陷等,然后从司法适用层面,通过案例实证分析方式,收集我国有关通知删除规则“及时性”要件认定的司法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重点评析,阐述通知-删除规则关于“及时性”要件的具体适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应评析,侧重于“实践适用与通知-删除规则设置初衷之落差”、“通知-删除规则与诉前禁令制度之矛盾”等争议的分析。最后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域外如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以此为我国的司法适用提供借鉴,并进一步从理论层面分析细化通知-删除规则“及时性”要素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阐明“及时性”要件在通知处理时限方面细化的可能性,进而结合我国互联网行业平台实践经验,从著作权内容领域和知识产权商品领域因“权”制宜地构设我国通知-删除规则的“及时性”认定标准。具体而言,著作权内容平台应配置内容过滤技术事先屏蔽侵权内容达到“及时性”要求,而通知处理时限方面则主要以作品的知名度高低区别设置为24小时和5个工作日;知识产权商品领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配置快速维权渠道以协助权利人“及时”维权,而通知处理时限方面则以品牌人是否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联动合作区别设置为24小时和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