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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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实践中商标共存的不断适用,我国关于商标共存的理论探究也越发深入,不乏学者建议在商标法体系中构建商标共存制度,与先用权规定契合,也符合通过商标共存解决权利冲突的现实。然商标共存的法定还需要商标法中的其他制度作出相应的协调,因此,在立法活动的限制下,如何在司法实务中合理认定商标共存显得尤为关键。本文以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商标共存案例为基本,分析商标共存的认定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根据规范理由的不同,司法实务中的商标共存一共有三类。商标先用权由于在商标法上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仅存在具体认定规则的问题,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先用权的立法释义与制度价值,在个案中认定先用权的构成要件。由司法政策带来的“市场格局论”虽然可以有效解决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商标之间的冲突,但是由于没有形成具体的规则就使得混淆的判定越发困难,其实“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就是法院综合商标的使用情况判断混淆,因此法院可以根据事实证据认定商标所形成的商誉或知名度并以维护公平与秩序的价值追求对其进行保护。商标共存协议在司法实务中也已得到广泛的适用,但同样面临着共存协议与混淆、共存协议与商标相似性关系的界定。鉴于对私权的尊重及最大限度的避免混淆可能性,司法机关应该审查共存协议的内容,并以内容去否定共存协议的效力。商标共存能够有效解决商标冲突、维护在先商标权益与市场秩序,其研究价值便在于明确商标共存的认定规则及规范措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不仅是对商标权的保护,更是对商誉的保护,商标的作用也在于能在市场中指示商品来源,并与消费者形成一定的联系,因此强化注册机制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商标的使用价值。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商标法中明文规定的原则,坚决不能将商标经恶意注册使用获得的商誉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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