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中的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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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解决环境问题已成为各学科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晚近新起的环境法学也不例外。随着科技和现代工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复杂的环境共同侵权行为。较之于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环境共同侵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环境侵权中的共同危险行为又是环境共同侵权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基于其自身诸多特性,也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的公平与公正,需要结合传统共同危险行为理论以及环境侵权的特征,对环境侵权中的共同危险行为作出理论分析。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环境侵权行为的背景,传统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发展,以及环境侵权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意义。正文部分,第一章从共同环境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基本类型和特征入手,对环境侵权中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概述。第二章详细讲述了环境侵权共同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包括行为人复数且须具有责任能力,行为人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具体加害人难以确定。行为要件涵盖行为的危险性和行为的共同性。损害事实要件从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环境损害方面进行分析。虽然盖然性说、疫学因果说和间接反证说等学说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复杂的、技术性强的环境侵权共同危险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但因果关系推定说更加科学合理。第三章从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入手,得出环境侵权中共同危险行为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继而提出环境侵权中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承担应遵循对内平均分配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做法有利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平衡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结语部分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提出了对环境侵权中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完善建议,以期为环境侵权共同危险责任的研究提供思路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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