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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有着中国特色法制发展历史背景的法律监督制度,它在对审判机关形成“公权制约型”监督,发现、纠正审判错误,维护社会司法公正、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历经1982年的初创时期到1991年至2007年间的制度基本建设时期,再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得到了新的突破和基本的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扩展了监督的范围、增加了监督的对象和方式、强化了制度保障性措施,立法上实现了民事检察监督从单一的有限的监督向二元的全面的监督过渡,从实体性监督向实体和程序性监督过渡,并表现出审慎强化的立法思想。当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给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带来了制度性突破的同时,也将使其面临诸多的问题。解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内容,剖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所面临问题,最后找出完善的路径与方式,才能使得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的发展、理论的讨论和司法实践的磨合中不断地推进与完善。本文第一章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展开分析,在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此次《民事诉讼法》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依据。本文的第二章首先回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进程,之后着重对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内容进行分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扩展了监督的范围,增加了监督的对象与方式、强化了监督的手段,使得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权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发展。当然立法者对检察监督权能的强化也保持了理性的深深的态度,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运作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本文的第三章首先分析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所面临的抗诉监督中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混淆认识、调解监督范围与启动路径的问题、执行监督的权属范围与制度系统性规范问题、检察建议的适用与效力、调查权行使的范围与系统性规范五个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及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系统性协调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