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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儿育女、繁衍后代无论对于个人、家庭还是人类社会,都是顺应自然、天经地义的事,生育毫无疑问具有合道德性和正当性,生育权当然的是一种每个正常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得到社会认可的。但是享有生育权并不等同于能够实现生育权。因为生育一方面是需要男女双方配合完成的,另一方面要考虑到所生育子女的利益,并且要兼顾国家、社会和全人类的生存发展。在我国,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能够实现生育权的主体主要是合法夫妻。对生育问题的理解与看法,与其他思想观念一样,也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不断的发展与更新。当今社会,在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眼里,生育的意义不仅仅是涉及传宗接代、维持人类繁衍,而更多的与其自身价值联系在一起,生育与不生育、何时生育、以何种方式生育,要与其理想、追求、经济状况、事业发展等其他条件相协调,这在观念上,对传统的生育观造成了冲击与颠覆,在生育的具体实现上,也形成了一些关于生育选择与协调上的权利冲突,并已经在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中表现出来。生育权作为一种应然权利,单纯靠社会认可显然已不够,还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加以确认、得到国家权力的支持,才能更有利于其实现,并在受到侵犯时及时得以救济。本文从生育权的概念、性质、特点出发,将目前较为突出的夫妻生育权冲突归为两大类,即生育决定权和生育知情权,结合实际案例对这两类冲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以协商为主、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为辅的解决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原则。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生育权的概念及其研究意义。由生育权的概念出发,引出生育权的性质、主体、内容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生育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我国夫妻生育权冲突类型。本部分总结了我国现有的生育权法律规定,并以审判实践中的案例为基础,将目前出现较多的夫妻生育权冲突归为两大类:生育决定权冲突和生育知情权冲突,进而分析、提炼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本质特征。第三部分,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方法。该部分介绍了我国学者对解决夫妻生育权冲突问题的观点,及审判实践中的实际解决方案,并以此为基础指出我国夫妻生育权冲突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夫妻生育权冲突以协商为主要原则、以排除生育权实现障碍为主要解决方式(即离婚)、以权利平衡与权利通约原则为救济补充的见解。第四部分,对我国夫妻生育权立法建议。从立法的层面提出完善我国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