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转型期多发的民事纠纷纷纷涌向法院,造成法院不堪重负,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尤为迫切。立案前调解机制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种,在疏减讼源、减轻法院负担、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功效。因此,探讨完善立案前调解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12年《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122条将立案前调解机制引入法律之中,为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民诉法》关于立案前调解机制的规定非常简单,对一些关键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带来了实践上的一系列障碍。笔者首先通过对《民诉法》第122条进行立法解读并梳理与相关规定的关系,阐明其立法原意,指出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对立案前调解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对立案前调解的性质作出一个准确的定位。最后,结合国外相关制度,对立案前调解主体进行确定,并完善调解程序,包括适用范围、保全、调诉对接以及相关配套机制,试图为完善立案前调解机制提出有益建议,以图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终建立作出些许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