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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为世界各国所期盼。当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肯定刑法介入医疗事故的必要性。我国1997年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一规定为医疗事故的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但目前国内刑法理论界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还相对比较薄弱。本文分析了国内外大量医疗纠纷存在的现状,剖析了当前我国医疗纠纷急剧增多,而医疗事故罪判例却销声匿迹的主要原因。有选择的围绕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的认定展开研究,并结合新医改提出完善该罪名适用的相关建议。本文共有34200字,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章:医疗事故罪司法实践之现状。通过分析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之现状,阐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有增无减。结合笔者在学习、工作中的切身体会,剖析我国医疗事故和纠纷大量发生的主要原因。通过对我国医疗事故相关立法简要回顾,说明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法规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进一步阐明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之所以形同虚设的原因。第二章:医疗事故罪危害结果的司法认定。由于缺乏司法解释,导致对医疗事故罪中“造成就诊人死亡”和“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理解各异,争议颇多,给司法认定带来了很大困难。本章分析学者的主要观点,并对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比较深入地对医疗事故危害结果的认定提出了创新性的思考和建议。第三章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本章重点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分析了医疗事故罪中因果关系的特点和类型,以及认定原则,并对因果关系认定中最重要的环节——医学鉴定进行了研究,通过分析医疗事故鉴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从而对医学鉴定的属性、适用、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四章医疗事故罪主观罪过的司法认定。本章重点研究了医疗事故罪主观罪过。分析了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之来源、判定标准的发展和“医疗水平论”在我国应用的意义,分析了医务人员注意义务之限制,以及引入“信赖原则”和“可容许的危险”理论的在医疗事故罪认定中的作用。结语新医改与医疗事故罪之完善。在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频发的形势下,医疗事故罪未能起到约束和威慑卫生行业医疗犯罪行为的作用。笔者提出了必须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疗卫生社会公正的底线,并弥补法律之漏洞,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才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