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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与银行信贷业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息息相关。本文主要定位于两个方面:对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对现行刑法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立法状况进行研究。主体部分共分三章: 第一章“贷款诈骗罪概况”。简要介绍了贷款的概念、贷款诈骗罪的立法演变过程贷款诈骗罪的相关刑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国外对贷款诈骗行为的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基本问题认定及立法完善问题作铺垫。 第二章“贷款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讨”。主要探讨了司法中的几个问题。在第一节,指出了:以单位贷款诈骗之名,行个人骗取贷款之实的,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即具备刑法总则中单位犯罪的条件的,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定罪处罚。在第二节,解释了欺诈的五种方法,着重解释了“其他方法”,指明了“其他方法”是指一切能够诈骗的方法。并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假按揭等新的手段。第三节主要阐明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何在当前立法框架下需要采用推定的方法、如何进行推定以及“事后故意”问题。第四节主要解释了本罪中的数额如何认定。本章同时指明了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具有一定缺陷。 第三章“贷款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指出:一、应当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立法模式可以采取双罚制——对单位采用资格刑,对自然人处以罚金和自由刑。二、为了弥补贷款诈骗罪不能很好预防贷款欺诈的现象,建议在第三章第四节增设 “非法贷款罪”,即将以欺诈手段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的设计包括几点:(1)这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应当设在刑法第三章第四节。(2)根据我国第三章第四节其他罪的情况,可以设定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在贷款流程中采取了欺诈手段就构成本罪。但注意,欺诈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是借款人提交的文件中与实际情况不是完全一致,但是属于商业允许范围的,不作为欺诈行为。(3)应按轻罪的标准设计其法定刑。可以比照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其他罪名来设计“非法贷款罪”的法定刑。(4)由于此罪属经济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