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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场竞争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具有网络特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愈加频繁地浮现于大众视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针对域名抢注、无正当理由屏蔽快进视频广告、不合理设置robots协议、恶意软件冲突、插标、劫持流量、深度链接等等复杂新颖又极具隐蔽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有效发挥出解决现实纠纷的作用。为了改变立法不足的局面,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征求意见系统公布了由国家工商总局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修订稿”)。送审修订稿第十三条规定了利用网络技术或者应用服务实施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将承担停止违法行为和10万元以上300万以下的罚款责任。同时,增加第十四条作为兜底条款,原则性的规定了经营者禁止从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送审修订稿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重要的执法部门全国工商总局提交,对于未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如何规制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无疑将发挥巨大影响。值此送审修订稿征求意见阶段,笔者试图结合自己的理解分析送审修订稿对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规制的不足,并结合国外立法的经验提出修正的意见和建议。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采取实证分析方法,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概括总结出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的典型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研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论基础,指出了规制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性;第三章融合理论分析方法,首先指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足,其次分析司法审判实务中提出的互联网竞争原则之缺陷,最后分析现行行政法规规章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制现状及不足;第四章结合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的建议从立法对策角度对“送审修订稿”规制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提出建议,并从域外制度借鉴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两方面提出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