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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权利冲突广泛地存在于中国法治进程的各个环节,特别是立法、司法审判、执法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笔者试图从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权利冲突的主要理论问题:权利冲突的界定和权利冲突的模式、权利冲突的本质、权利冲突的成因等,进而在此基础之上,紧扣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提出一些解决权利冲突的新的原则和具体途径,即全方位立体式的和谐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坚持价值判断、利益反哺、宪法司法化等原则,在立法、司法等环节具体落实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并将解决权利冲突与构建和谐社会统一起来。
权利冲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所代表的不同利益在一定范围内不能完全共存的一种状态。和所有的社会冲突一样,权利冲突也具有两面性,其积极的作用不容忽视,它的破坏作用更应该警惕,这也是我们研究并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因。在表象上,权利冲突是权利主体的行为限度问题,从精神层面审视,权利冲突则是价值冲突,而从物质层面看,权利冲突最终则是利益冲突,是权利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而导致权利冲突生成的原因,则包括文化、社会原因,权利主体的因素,法律原因,权利本身的因素等。
要解决权利冲突,需要各方面力量的通力配合:在权利冲突解决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和谐解决权利冲突的整体方案,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最终途径,因为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和谐并不必然意味着没有冲突,但和谐却昭示着已经把冲突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因此,解决权利冲突,最终必然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归宿。不论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而致力于权利冲突的解决,还是把解决权利冲突放置于整个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都非常密切。因此,通过和谐的方式整体解决权利冲突,是和谐社会框架下权利冲突的新的解决方式。同时,解决权利冲突,还必须通过立法、司法这些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援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全方位的解决权利冲突。
笔者认为,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解决好权利冲突,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几点:第一、明确权利冲突具有两面性;第二,明确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冲突(包括权利冲突),而是在和谐社会中,冲突被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的和谐;第三、权利冲突的解决是一个全方位立体式的过程,并不是哪一方面的单独的努力就可以。这也是虽然关于权利冲突的理论探讨颇多,但研究权利冲突仍然有其价值的原因之——因为没有哪种学说为解决权利冲突提供了完全可行的方案,冲突依然没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