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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是各国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制度共同面临的问题,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问题。如何在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以行政救济理论和行政目的为指导,借鉴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司法审查范围)规定的有关做法,分析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并提出克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缺陷的对策,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界的一项重要任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享受司法豁免权的临界点,也是法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时获得司法救济的临界点。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体现了这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水平。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有利于更加充分地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依法完善行政主体行政行政职权,有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