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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源于英美法系,尤其在美国法中一直是一项颇为重要的制度。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也深受这一制度的影响,不仅在学理上展开探讨,一些国家已开始在立法上逐步引入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性赔偿在发挥其独特效用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指责。对惩罚性赔偿的质疑,不仅在于其价值合理性,近年来随着这一制度的扩大适用,它在实体判定及程序运用中的问题都成为学界争议的重点。本文写作的立意即是在解释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而对其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分析。 文章按照从一般问题到具体问题的逻辑顺序,由惩罚性赔偿的基础研究入手,进而以这一制度在消费者保护中的适用为切入点,联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具体适用上的论述。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概述。本部分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历史回溯及现状考察,介绍惩罚性赔偿的基本情况,分析这一制度的性质,界定其内涵。 第二部分:惩罚性赔偿功能的重新审视。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是这一制度价值功效之所在,本部分在考察国内外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功能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补偿、惩罚、威慑和激励,并进而提出惩罚性赔偿功能的演进与位阶理论,主张惩罚与威慑是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且在位阶上,威慑功能高于惩罚功能。 第三部分: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思考。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应放在一个更大的历史背景下考察,不应脱离其所处的社会基础和司法体系来简单评判。本部分除论述惩罚性赔偿的固有价值外,还分析了这一制度缘何会在美国取得其合理性,对影响这一制度产生、发展的一些固有制度做出阐述;此外解释了惩罚性赔偿是否与私法固有体系之间存在矛盾的问题,进而分析惩罚性赔偿在私法社会趋势下,在消费者保护中适用的正当性。 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与消费者保护。社会的变迁使得消费者保护问题日益上升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对弱者的保护及公权的干预使得惩罚性赔偿在消费领域获得更大范围内的认同,本部分先概括介绍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保护中所起的作用,进而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对消费信息不对称的规制、对欺诈行为的规制以及对消费诉讼的影响。 第五部分:以我国《消费者为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为例,探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问题。想罚性赔偿在实务中涉及诸多问题,本部分在此选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适用相关的几个问题,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责任性质的分析进而论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对惩罚性赔偿的主观状态及数额确定问题也进行了阐述,指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不足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