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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且时至今日仍常见多发。现代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侵占罪都极为重视。我国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也增设了侵占罪以适应保护公私财产的现实需要。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当中所发生的案件往往错综复杂,而97年刑法对于侵占罪的规定又十分简单笼统,造成了侵占罪在适用过程的混乱状态。本文主要选择了侵占罪犯罪对象、侵占罪实行行为以及侵占罪与相似犯罪的区分等最具争议的几个问题予以了研究和探讨,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研究,对争议较大的不法原因委托物、赃物、遗失物、封缄物及其内容物、不动产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结合国内外学说和判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不法原因委托物不能成为侵占罪之对象,侵占赃物必须区分不同情况,遗忘物与遗失物存在区别,但是有必要修改刑法规定和完善区分标准,占有封缄物的整体视为同时占有其内容物,普通不动产能够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第二部分,将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分为占有和侵占两个层面进行阐述。在对占有进行界定时,明确占有并不仅限于合法意义上的占有,也包括事实上的占有。第三部分,侵占罪与他罪的界限。侵占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特别是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存在一定的关联,又具有性质上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本文通过对侵占罪与其他财产性犯罪的界限作出明确划分,从而有效区分侵占罪与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