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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本文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结合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特点和基本要素,探讨了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在税收原则,税收征管和国际税收方面造成的冲击,比较了美国、欧盟、新加坡、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电子商务征税方面的制度措施,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纲领性意见的框架下,提出对我国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立法构想。明确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征收增值税的立法态度,在改革现有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入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条款,将数字化产品的法律性质确定为提供劳务并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确立电子商务征税权的归属,引入常设机构的概念,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征收方式和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