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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刚刚起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处在发展和完善中。本文试图通过对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理论的探讨和立法现状的分析,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全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社会保障法的基础理论的论述。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严格的法定性特点。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有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以及社会优抚关系。它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达到保障人们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理论主要包括生存权思想、社会公平思想、社会连带责任思想以及凯恩斯的国家干预论和庇古的福利经济理论。 第二部分是几种典型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依上述理论,西方各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比较典型的有“以国家为主导”的德国和英国立法模式和“以私人为主导”的智利和新加坡立法模式。两类模式各具特色,互有长短。“国家型”强调国家的责任与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但也带来“福利病”的负面影响。“私人型”强调个人的责任及保障基金的高效运营,但弱化了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西方社会保障立法毕竟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值得我们借鉴。通过比较分析,可给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一些启迪。 第三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处在一个过渡时期,存在的主要弊端是:(1)缺乏整体规划、立法空白较多;(2)立法层次低、行政立法多、人大立法少;(3)立法体制不规范、主体多元;(4)立法发展不平衡;(5)法律实施机制缪硕士学位论文MASI’ER’5 TllFSIS薄弱、有法难依。 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构想。 要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必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l)明确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这是立法基础。这里要处理好效益与公平、外国法律的移植和本土化、法律发展与经济全球化等方面的关系。 (2)确立社会保障立法的原则,这是社会保障立法的根本准则。主要包括七项原则:保障生存权原则、普遍性原则、社会化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原则以及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3)提出完善立法的举措,这是法制建设的重点。举措有:l)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的发展;2)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3)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4)完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实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