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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站在现代民主制度的角度来看,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而政府运行的所有经费也来自于人民(纳税人)的税收,那么人民有权力监督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同时,为了防止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人民对政府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也是有必要的。而人大财政监督就正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运用财政手段来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手段。因此可以说人大对财政的监督权来源于民主制度,也是民主制度的保障。长期以来,人大财政监督制度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认真行使对本级政府的财政监督权,从而对本级政府财政的运行实施全面监督,充分发挥了我国人民代表人会制度的监督功能,并且真正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各级人大对政府的财政监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人大对财政收入的监督不完善,导致非税收入和超收收入流于人大的监督之外;人大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规定及实施的具体程序也不完善;再就是人大在财政监督方面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不健全等等。这些不足制约了人大财政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不足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浪费国家财力,这与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不相适应,并且人大对政府财政权力控制的乏力也是我国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加强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财政监督权,增强权力之间的监督与制约,树立和维护人大权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现根据近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在进行财政监督时发现的问题,借鉴国外成功的议会财政监督经验,结合我国部分省、市人大在行使财政监督权上的创新,就新时期如何加强完善我国人大财政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创新,将非税收入和超收收入逐步纳入人大的监督,并完善我国人大财政监督的运行机制,完善规范政府财政预算报告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