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贯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新兴制度,对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与司法模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司法改革全面持续推进,《刑事诉讼法》已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固定下来背景下,需要在实体层面进一步研究。认罪认罚有从宽源于政策向制度的发展演变,其改革意旨与价值取向由最初一元化的“繁简分流、提高效率”发展到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引领,兼具“程序完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多元化形态,未来我国刑事案件将逐渐走向“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的二分模式,势必产生“认罪认罚”的从宽标准和诉讼方式,由此开启“协商合作式”司法的进路。在上述语境下,“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构成应当符合改革意旨与司法图景,“认罪”是自愿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事实与罪名,“认罚”是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包括侦查阶段宣示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同意量刑建议,庭审阶段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异议,“实体从宽”是对接出罪从宽,量刑从宽,以及适用缓刑的从宽等各类从宽措施。“实体从宽”以“预防犯罪目的”和“刑法宽恕”为正当基础,“预防犯罪目的”既体现人身危险性理论支撑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减少,又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刑法秩序不容侵犯、尊重刑法规则才能得到对等尊重的规范意识,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刑法宽恕”彰显刑法谦抑、宽容理念,对通过非刑罚方式可以缓和矛盾关系的轻微犯罪人释放适当宽恕,有利于消解仇恨情绪,防止恩怨积累、矛盾扩大化。整体来说,认罪认罚从宽不能简单等同于量刑情节,以党政国策层面的改革和对刑事法运行的深远影响为虑,赋予“认罪认罚”量刑根据的地位更具有合理性,需要在刑法中予以总则化,并协调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的关系。“实体从宽”不仅依赖于刑法提供总依据,具体的从宽机制仍需要司法部门予以细化。在协商合作理念盛行下,“两高”应当考虑对当前量刑规范化意见进行调整,共同颁布《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强化对缓刑适用的设计,从而构建具有层次性特点的从宽体系,夯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