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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资管行业乱象丛生,各种通道和多层嵌套业务盛行,导致金融行业风险激增,既损害了投资者权益,亦有损于金融市场秩序稳定。对资管业务实施穿透式监管对促进监管的有效性、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具有必要性。但应认识到,在我国既有法律理论体系、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基础设施之下,针对资管业务实施有效的穿透式监管尚存在诸多障碍。本文重点在于逐一厘清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在法律理论和现实条件上存在的问题,进而探索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破解,以期对今后穿透式监管实践有所裨益。除绪论及结语之外,本文内容一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的内涵及逻辑体系。该部分首先对巴赛尔委员会及美国存在的与“穿透式监管”类似的一些具体规则和实践进行分析,然后对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在我国如何提出及对“资管产品”、“穿透式监管”等概念的内涵范畴进行介绍,明确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属于我国监管制度上的创新,亦奠定了本文研究对象的具体范围。最后从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的理论渊源、核心理念及实施手段等方面介绍了其逻辑体系。第二部分是我国实施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的现实背景和积极意义。在监管放松、金融创新的浪潮之下,各资管机构开展业务逐步具备跨行业、跨市场特性,并出现大量通道和多层嵌套产品,传统监管模式对其应对乏力,这是穿透式监管理念产生的现实背景。然后分析了在此背景下实施穿透式监管对于增强监管的有效性、消除金融机构监管套利、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作用。第三部分从四个角度分析了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适用中面临的困境。一是理论层面,穿透式监管强调对资管交易进行全方位穿透,势必造成监管的主动性增强,与当前众多经济法学者所主张的谦抑性干预理念相矛盾。同时,穿透式监管与商法中的“权利外观原则”在理念上亦存在一定冲突。二是规范层面,当前对于监管机构对资管业务实施穿透式监管的边界与范围均缺乏明确规定,可能导致监管机构滥用监管权侵犯市场主体私人利益、加重金融机构的守法负担等。三是监管体制层面,我国当前仍采取按机构性质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各监管机构间缺乏权责明确的分工和协调机制,容易导致穿透式监管实施过程机构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四是具体实施层面,由于当前尚未确立完善的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信息监测统计框架,监管主体及资管机构出于自利动机和自我服务意识,亦有可能违背“理性人”假设,造成实践中穿透式信息披露面临多重障碍。第四部分探讨了破解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困境的法律制度安排。一是应规范穿透式监管实施的边界和内容。通过引入比例原则对穿透式监管的实施进行考察,树立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中应遵循的审慎性、必要性、适度性原则,明确规定监管具体内容及相关标准,以框定穿透式监管的实施范围;二是建立“角色担当-说明回应-违法责任”的问责机制,约束各个监管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同时应构建穿透式监管的顶层协调机制,强化监管的协调统一;三是通过明确从事资管业务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义务人违背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应建立健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监测框架,并探索将监管科技(“RegTech”)运用到穿透式监管中,以提升穿透式监管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