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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法制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早已确定了经济法独立的部门法地位,这也就意味着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经济法学科体系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经济法教材对于经济法学科体系的编排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国内学者的观点也是众说纷纭,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国家协调论”及其学科体系、“需要国家干预说”及其学科体系、“国家调节说”及其学科体系、“纵横统一说”及其学科体系、“调制关系说”及其学科体系等。这些学科体系的划分方式为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肯定了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但是,目前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划分方式仍然存在着两方面的不足,一是横向上缺乏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合作创造财富及分享财富的内容,二是纵向上在认识国家与市场主体关系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经济行政法化的倾向。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目前国家已经认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家作为管理主体必须遵循市场的一般规律发挥作用,提供管理劳动与市场主体合作创造、分享财富、应对危机,经济法通过对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的认可和保护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针对目前经济法学科体系划分方式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社会经济生活的角度将国家认定为与市场主体合作对抗风险、共同创造财富、分享财富的主体,将经济法调整对象认定为人们在社会化生产过程中合作创造、分享、消费及促进竞争时产生的经济关系,进而把经济法学科体系划分为微观经济法及其体系与宏观经济法及其体系,在肯定前人的理论基础之上,将企业中人与人之间合作创造财富及分享财富的内容归入微观经济法体系,并在宏观经济法体系的论述中解释国家与市场主体的关系是合作关系,不应存在经济行政法化的倾向。笔者试图以此完善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划分,力求为经济法理论研究提供新的见解,为经济法教材编著提供新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