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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醉驾入刑”已将近1年,全国各地以“危险驾驶罪”迅速侦办、审结了一大批醉驾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罪名在其司法适用过程中遭遇了不少难题,出现了诸如“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罪”、“小区内挪车算不算醉驾”、“因醉驾嫌疑人逃脱未取得酒精检测结果如何定罪”等一系列问题,引起法律界和实务界的热议,甚至是全民大讨论。本文试图对醉驾案件在公安执法、司法认定以及裁判量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探析,以期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该罪有所裨益。文章正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入手,对其犯罪构成特征进行简析,对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进行概括论述。第二部分,对公安执法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解析。在证据收集、鉴定方面,简要介绍了证据的时效性特征,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证据效力进行论证,对醉驾嫌疑人逃脱或拒绝接受检测的情况如何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同时就鉴定资质问题向公安机关做出提醒;在强制措施的适用方面,对保护性约束措施、拘传、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这些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进行解析,指出由于醉驾的法定刑最重仅为拘役,不能对醉驾嫌疑人提请逮捕,采取拘留措施也要慎重,除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情形外,可直接对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第三部分,对司法认定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首先,通过案例分析等方法,对醉驾案件中嫌疑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方面中“道路”、“机动车”、“醉酒状态”的认定进行厘清;而后,对“醉驾是否应该一律入罪”进行分析,从立法原意、罪刑法定、犯罪成立的条件及13条但书四个方面对“醉驾不应一律入罪”进行论证,指出虽然条文中没有情节限制的描述,但该条文的客观解释应为除了情节显著轻微的以外,情节一般以上的构成犯罪,任何犯罪的成立都要考虑情节,醉驾也不例外;最后,对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界定,并对醉驾行为到底应该认定为何罪,提出“四步走”的设想。第四部分,针对量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对醉驾案件中适用免刑和缓刑情况进行分析,同时面对公众对醉驾出罪、免刑或缓刑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情况的质疑,提出深入推行量刑规范化的解决方法,建议出台统一的量刑标准和指导判例,以减少“同醉不同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