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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市场经济正经历着一场引人瞩目的变革,企业已不再满足于单一行业的生存与经营,而开始谋求更多元化的发展。这期间,或通过自身进行业务拓展,或在市场寻求并购整合,又或透过大量转投资达到控制其他企业的目的。总之,各企业高举“规模经济”的旗帜正试图沿着“大企业”的战略方向不断前进。与此同时,集团型企业、关联企业的发展已不仅仅是企业扩大经济规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综合实力的有效手段,更是对早先企业单一经济实体形式的破冰之举。其内部错综复杂的人事关系、利益博弈、内部交易等使企业财、责独立的传统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关联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及企业集团破产案件的逐步涌现也使我国传统的单一实体破产制度也面临着巨大冲击。实质合并原则是美国司法实践中用于解决集团型企业及关联企业破产的有效方式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趋向于成熟,而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关联企业破产问题尚存在空缺,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日益增多的关联企业破产问题进行研究,并适当引入实质合并原则,以解决企业集团在破产过程中面临的各成员企业债权债务划分及债权人利益保护难题。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阐释了活跃于英美法系破产规制中的实质合并原则之概念、特征、理论等基础性内容,并通过与“揭开公司面纱”、“衡平居次”、“程序合并”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展现出属于实质合并原则的独特性。第二章为美国实质合并原则之研究,笔者通过查阅各种资料,对该原则的案例发展、适用标准演进、适用对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并相应评析。第三章是对实质合并原则“西风东渐”的制度构想,我国现有破产司法实践中已有法官开始进行“打捆破产”的实践,也涌现出零星的参考案例,但由于缺乏明确立法,实质合并原则的合法性、操作的规范性以及适用的前提等问题都不甚清晰。笔者在这一部分借鉴英美法系现有关于实质合并原则的规定,为我国引入该项制度提供一些具体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