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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对其进行的羁押。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即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捕后羁押不仅有违国际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而且也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造成最严重的损害。鉴此,当代法治国家纷纷对其进行立法规制,明确羁押必须基于必要性才能实施,同时还规定了一系列救济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捕后羁押的监督和救济长期以来存在法律空白,此次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可谓顺应了国际潮流,体现了国家对审前羁押适用的审慎态度和对被羁押人基本权利的关注和重视,对于减少不正当羁押、保障被羁押人的人权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重大进步。当然,与国外由中立的法官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不同,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本质上属于诉讼监督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表现。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立法机关闭门造车的结果,而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基础。针对我国高羁押率和超期羁押现象突出的司法现实,以及羁押救济措施缺失的制度缺陷,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早已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试点,此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入法可以说是立法机关在综合考虑现实问题并吸收试点经验基础上做出的一种理性选择,具有正当的现实依据。同时,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还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它不仅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而且是刑事诉讼法作为“限权法”的重要表征,很好地填补了捕后羁押权力监督和约束的空白,不仅蕴涵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逻辑演绎,而且满足了诉讼经济原则的客观要求,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最后,它还是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可以实现对被羁押人的区别对待。美中不足的是,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尚不足以有效规范和指导实践。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均在最新的司法解释和程序规定中对各自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但从条文内容来看,仍不够细致和全面。因此,有必要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适用的诉讼环节、案件范围和对象、启动主体和审查主体、审查的内容、审查的方式、审查的时间间隔、审查的程序、审查后的处理等七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全面剖析,并进行有益的细化和明晰。当然,任何制度的运行都离不开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在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具体程序的同时,还需要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如羁押必要性审查事前权利告知和事后说理制度、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绩效考评机制以及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等,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提供强大的外部推力和支持,以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并实现该制度应有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