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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的关联交易,从一开始就伴随着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相互博弈与竞争,如何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合理引导,同时又尽量避免利益输送,是关联交易在法律层面上始终面临的理论难题。为此,在公司法较为发达的国家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可谓种类繁多。而在这些法律规制和治理措施中,美国在关联交易治理方面始终比其他国家走得更远,究其原因,我们发现美国对关联交易的政府监管制度与私人诉讼机制的重视程度是相当的,美国学者认为:私人诉讼的机制与政府监管的制度相互竞争,才能使各种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制度发挥最大作用。而在我国,这种私人诉讼的机制虽然存在,但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都可谓十分孱弱。关联交易合同作为私人诉讼机制中重要的载体在国内学者中也很少有人讨论,目前国内对关联交易合同问题研究比较深入的是董安生教授,但也几乎是一家之言。对关联交易合同问题研究目前仍主要集中于对合同效力的研究,因为这一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我国相关案例中可以看出,对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规则的理论探讨、制度建立以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已经十分必要了。本文基于关联交易问题的理论困境和我国现实困境,希望能对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规则的理论构建和法律适用提出独到的见解。因为关联交易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合同,对合同基本原则尤其是自愿、公平原则提出挑战。它另一个区别于传统合同的重要特征是具有诸如信息披露、股东批准的程序性要求,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程序要件如何影响合同效力,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问题。它的第三个特殊性在于相较传统合同关注“对价”而非“等价”的特点,关联交易合同因其涉及的利益关系广泛,交易内容是否公平也是法官应当在意的因素。根据以上特点,本文第二章对关联交易合同进行理论分类,并在第三章中不同种类的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进行分析,其中,对于实质公平标准的立法空白,本文建议引入英美法系对实质公平的判断规则,而对于效力规则的判断,本文仍主张通过法律解释将现行法律运用于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规则的判断中去。因此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本文第四章通过对现行立法的分析和筛选,对其如何影响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以期通过法律解释将第二章、第三章建立的效力规则运用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