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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是指市场经济国家中雇员与雇主(包括各自的组织)的关系,即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关系。职业体育中劳资关系的资方包括联盟和俱乐部,劳方包括运动员及其代理和运动员协会。不言而喻,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双方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本文运用规范和实证分析法,得出以下结论:1.劳资关系是一种内容广泛的社会关系。从微观上讲,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分配的各个环节;从宏观上看,它也是现代工业社会中最主要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对劳资关系相当重视,他们以各种方式程度不同地介入劳资关系事务,从而使劳资关系问题超出了劳方和资方的范围,劳资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劳方和资方,而且包括了第三方——政府,其相互关系也是多重的,不仅有劳资双方及各自组织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政府与雇主、政府与劳方(工会)、雇主组织之间及工会组织之间的关系。2.职业体育劳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劳资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的资方(联盟和俱乐部)同劳方(运动员及其代理和运动员工会)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职业体育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劳资双方已形成了具有自身的调节机制、相关法律制度和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劳资关系模式。实践表明,西方发达国家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模式是一种相互制衡,稳定的,先进的劳资模式。3.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要素包括项目管理中心(协会),俱乐部,运动员及其经纪人,缺少处于中间层的职业体育联盟组织和代表运动员利益的运动员工会组织,它不符合“三方性原则”。在处理有关劳资问题时,主要依靠项目管理中心(协会)的行政手段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的公平和公正性是有限的,难以保证其他要素的利益,容易出现矛盾和纠纷,因此我国职业体育的劳资关系是不稳定的。4.建立我国的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模式,应在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加强有关职业体育的立法、司法与执行,用法律来约束和管理职业体育的劳资关系,使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具体来看,应建立职业体育联盟、运动员工会组织以及集体谈判制度。而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模式的建立关键在于项目管理中心(协会)真正放权,回归协会本质,把联赛的经营管理权交给由各俱乐部组成的职业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