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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是法制研究中的一个新鲜的课题,在世界范围内研究违宪审查的人很多,文章也层出不穷,但是研究中国近代历史上违宪审查模式的内容却是少之又少,特别是关于民国时期违宪审查模式的研究可以说还是一个空白。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力在讨论民国历史上的违宪审查模式。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封建传统浓厚的国家。而且在历经了漫长的君主专制统治之下,中国民众的民主法制意识早已泯灭,没有了参与法制建设的热情,所以民国时期颁布的几部宪法在不同的程度上都为了统治阶级统治人民提供了法律依据。文章从立法、行政、司法和专制政党这四个角度来考察违宪审查的不同实施情况,正如前述原因,所以近代中国违宪审查模式是没有建立起来的,违宪审查的情况也反映在宪法本身条文当中。立法方面,主要存在着立法方式的缺陷;行政方面,表现为宪法条文没有体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而且与民主自由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司法存在着审查力度不够的缺陷;专制政党的统治方式,民国时期的几部宪法或多或少都是为了某个人或某些政党统治需要而制定的。在分析了四种形式的违宪审查模式在中国近代的实施状况,本文得出结论是:民国时期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根本没有建立起违宪审查模式保护人民的民主法制的需要,所以得到启示,在当今的法制建设当中必须努力健全违宪审查模式,使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更强,使中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