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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在破产法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别除权也是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但是,别除权的实现与重整目的的实现有时却又是不相容的。债权人的利益,破产债务人的利益甚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都无法兼顾,只能择一而行,这在破产案件的实践操作中,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所以,如何能在重整程序中完美的行使别除权这一制度,对于各方利害关系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世界各国对于别除权行使时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限制与保护两个方面,相较我国的破产法而言,都规定的更加详细、全面,且有诸多的值得我国破产领域借鉴的制度。通过详细介绍国外几个典型国家的破产法关于别除权制度的规定的基础上,并分析其制度的利弊,结合我国的破产制度的立法理论与实践,提出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别除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行使的制度,以期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