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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证一直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案件的侦破和打击犯罪行为的工作进度。针对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拒证“三大难”的现实情况,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证人作证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矛盾具有特殊性,要真正解决渎职侵权案件中的证人拒证问题就应当多方面思考。 通过对我国证人作证的立法现状研究,阐释了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并且对证人的概念和资格进行了界定,探讨理论和立法上可以拒证的证人范围应当包括特定的近亲属、特定的职业身份和享有公务秘密的自然人。但是我国立法上只是对拥有证据秘密的人和近亲属才享有拒绝出庭作证权,而不是完全的免证权。从一般性上介绍证人拒证有三种情形,不作证、不出庭作证和不如实作证。渎职侵权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中证人拒证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证人作证的风险和证人拒证的可能性上进行了比较,指出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拒证是普遍现象。在实践中,渎职侵权案件证人拒证问题非常严重,并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基本原因方面制度缺失,官僚主义,民主法治不健全,传统文化影响、社会认知错位和熟人社会制约,心理上惧怕报复;法律方面证人权利义务失衡,证人义务与国家责任失调,利益权衡刺激,这些都是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拒证的原因。因此,要逐步解决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拒证问题,就应当针对原因寻求解决之道。建立权力制衡约束机制和健全作风常态制度,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反渎职侵权文化宣传,提高公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监督的参与度;法律方面建立证人作证的保障机制和惩罚机制,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吸纳这类证人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展开做出贡献,为解决渎职侵权案中证人拒证提供新出路,强化对证人作证的相应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