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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通过对豫中南市郊的治违实践为个案,分别从违建者违建的行动逻辑、街头行政执法者的行动逻辑以及两者的互动过程而产生的选择性执法机制予以分析,进而分析街头官僚选择性执法的多重逻辑和深层次原因。 首先分析违建者的行动逻辑。根据违建者违建的内生动力与性质,违建存在失范型违建、协商型违建和谋利型违建等三种类型,不同的违建类型需要采取不同的行政裁量措施。违建者抢种房子的目的和本质在于利益分配博弈。在乡村社会中出现的经济、政治与权威分层,种房子的生成机制在于“社员看光棍,光棍看干部”。处于社会结构中的不同位置,其与政府进行利益博弈的能力和抗风险的能力也不同,促成了街头行政执法者的选择性执法现象。 其次分析街头行政执法者的行动逻辑。街头行政执法者在乡村违建的治理更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的困境,而且治违的街头行政执法行动者成分比较复杂,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和具体的执法代理人。市、县、乡三级地方政府关于违建治理的利益诉求不同,对待治违的态度也不同;而街头行政执法代理人又是由正式行政人员(公务员)和半正式行政人员(协管、村组干部)组成,不同的执法代理人群体的利益追求不同,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时候出现不同性质的选择性执法现象。 接着再分析了街头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选择性执法机制。根据不同的违建类型合理适用不同的行政裁量手段选择性执法,而非一刀切式的进行强制拆除,本身就是行政裁量权的内在要求和体现。但街头行政执法者与实施违建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在执法互动博弈过程中,街头行政执法者的自利性而致的权力寻租、街头行政执法者的自保性而致的捏软柿子以及街头行执法资源的有限性而致的随机式执法,造成不公平执法和官民对立的情绪。而这种选择性执法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政治牺牲行政的风险逻辑和近年来对行政权规训过度而至权力的虚弱。 最后,在对选择性执法现象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行政执法者的权力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平衡论,即任何一方力量过强致使权力—权利之间关系失衡,都会带来社会问题。政府的行政执法权行使的是公权力,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大多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旦政府的公权力被规训过度乃至被取消,实质上就会出现“丛林法则”式的无序竞争和博弈。既要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私用,又要防止公权力的过度规训,实现政府的执法权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方是善治的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