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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纪5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迅猛发展,在促进生产力迅猛发展、改善人类物质生活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环境问题,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对所有生命,整个生态系统及整个地球带来严重整存危机。环境伦理学就只在这种严峻的社会现实情况下,在世界发达的地方催生的以人类对自然的道德和责任等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说。伦理学中的善恶观是法律价值的的基本来源之一。在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矛盾始终伴生与人类的成长过程之中。时至今日,整个人类陷入了更大的困惑之中。由于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生态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整个人类作为一个整体而面临着种类的生存和发展危机。不仅这样,而且作为独立的个体来讲,作为人之尊严也遭受到了严重威胁。从而,构建并且不断完善环境权理论逐渐成为世界性的潮流。 我国当今社会中,环境法律生态化之理念和价值追求就是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实现环境法律的生态化。所谓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环境法律生态化,是指“环境法律以当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础,以建设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型、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为目标,越来越重视用法律规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越来越多地体现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这样一种发展变化趋势。” 环境权自从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被提出以来,发展至今不但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面临着重重困境。本文试图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在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社会大环境之下,对环境权的主体范围进行分析和探究,帮助人们来突破这些困境。因为只有环境权明确了其主体范围,环境之权利、义务才有归属;法律规定环境权利只是实现环境权最重要的手段,只有首先明确了环境权主体,环境权利的最终实现才有价值,分析环境权的内容、环境权的客体才有实质意义。 本文之所以把环境权的伦理基础作为逻辑起点,来探讨环境权的主体,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现代环境法的整个体系乃是构建于现代环境伦理学的若干理念之上的,这就为从伦理特别是环境伦理的视角诠释现代环境法提供某种理论可能。基于当今社会,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弱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是可取的,环境权的主体就只能局限于“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社会和国家;环境权有单独存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只要是环境法主体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求的生存和谋求发展的权利,无论是利用环境资源方面还是开发环境方面的、无论是程序的还是实体的、也无论是自然人的还是法律拟制人的等等都属于环境权大家庭中的一员。各个具体环境权元素因不同的权利主体而不同。 阐析环境权是一项回应社会现实需要的新型权利,其权利主体已由最初仅限于自然人、公民,渐渐发展到包括法人、团体组织、国家。但是否应把权利主体扩展到全人类、后代人,甚至动物及其他自然体,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当前对环境权主体的研究忽略了其作为法律关系的面向,同时混淆了环境权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差异,且存在泛道德化的倾向。厘清这些误区后,即可对环境权主体做出正确认识:就目前来讲,环境权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