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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经历着由“熟人社会”进入“陌生人社会”、“风险社会”的转变,生活中频发的见死不救、见危不助事件将救助义务问题推到风口浪尖上,引发了极大的关注。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标准的缺失,导致此类问题长久的得不到解决,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当然,在其他国家类似事件也时有出现,但两大法系对救助义务问题研究较为深入,并且在立法上对救助的条件、救助的方式以及不予救助的责任承担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因此不会产生极大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将一般救助义务法律化的途径,构建合理的立法模式,为实践提供解决问题之道。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探究见危不助现象产生的原因,并且对我国社会现状进行剖析,指出立法是现实需要,并且条件成熟。第二部分对一般救助义务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属性进行梳理,尝试为我国一般救助义务法律化过程中的难点寻求答案,探究一般救助义务的立意点。第三部分在于论述一般救助义务法律化的正当性,从争议出发,以法社会学与法经济学为切入点,论证一般救助义务在侵权法上的理论基础,并指出要想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就必须有某种价值理念作为支撑。第四部分围绕两大法系关于一般救助义务的学说与判例,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都确立了救助义务,但由于缺乏对救助者权利的保障导致法律实效并不明显。而英美法系国家对一般救助义务经历了从“无救助义务规则”到承认例外的发展过程,并逐渐完善。域外法对救助义务的研究值得今天的中国借鉴。第五部分试图提出我国一般救助义务法律化的具体结构的建议。探讨一般救助义务在我国确立的模式,比较得出侵权法领域设立符合我国国情;构建具体制度的设计,主要包括义务主体的确定、一般救助义务构成要件、救助义务的内容、违反一般救助义务的责任承担以及抗辩理由;最后将救助义务与权益保障两方面结合起来,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救助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