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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人格权作为一种专属权,其主体死亡将导致该权利丧失,死者不再享有人格权,但是死者仍然享有必要的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保护死者人格利益,有助于尊重死者法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文明和进步。另外,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追求。因此,深入探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是,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应进一步深入探讨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的构建。正文将分为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阐述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为保护死者法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文明和进步,有必要保障死者人格利益。根据民法原理,公序良俗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证明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具有正当性。另外,围绕该问题的讨论,学界存在不同的学说,如死者法益保护说、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人格利益继承说、死者家庭利益保护说、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及死者生命痕迹说。每种学说均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对象及方法入手,揭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本质。其中,“死者法益保护说”更符合法理基础和现有法律体系,可以为死者人格利益提供更为实质和有效的保护。第二部分探讨我国现行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主要问题。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主要表现为几个司法解释。其中,死者著作人格利益涉及著作内容,故存在特殊规定。通过对现有司法解释分析可知,我国由“保护死者人格权”发展至“保护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范围由最初的名誉扩展至死者姓名、隐私、肖像和死者遗体等人格利益。但是,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立法尚具有不足之处,司法解释仅仅列举死者具体人格利益保护,忽略死者一般人格利益,缺乏完备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第三部分介绍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域外考察,并进行分析借鉴。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可知,美国将死者人格利益纳入至隐私权范畴;德国通过司法判决肯定自然人死亡后仍享有人格尊严;日本民事法律主要对著作权人死亡后应受保护做出明文规定,学界存在承认死者具有人格权的“直接保护说”和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人格权而间接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间接保护说”之分。此外,根据域外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现状,进一步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第四部分论述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制度完善。明确指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路径存在直接路径和间接路径两种,并进行合理分析和优劣比较,提出采用“直接保护为主,间接保护为辅”的观点。并在充分尊重死者人格尊严、准许死者人格利益合理化使用以及避免对生者权益造成桎梏原则的指引下,全面保护死者人格利益,构建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护制度,确定死者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建立和完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请求权制度,设定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合理期限,明确举证责任及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