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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而存在的,而“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恰恰又是对司法效率的需求。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案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应然选择。而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恰恰是推进同案同判实现的制度保障,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必要路径。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内,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不断推进,速裁程序适用的深入探索,社会的迅速发展而造成的案件结构的不断更迭,无一不显现出我国对案例指导制度发挥指导效用的需求。而在案例指导制度实施的第10个年头里,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程序,参照的标准,案件的适用与拘束力,指导实效却依旧没有散发出其应有的“成熟魅力”。在最高院对指导性案例进行逐级筛选与编写的过程中,殊不知,司法实践中对于指导案例的公布是多么急切的渴求。正是因为我国在推进案例指导制度过程中经验的不足与对技术性实践探索的薄弱造成了案例指导制度的遴选机制与实践的不相匹配,阻碍了制度本身价值的实现。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选报程序,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是实现同案同判,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相较而言,美国司法判例的运行程序与适用规则的发展已相对完善,因此本文将充分还原美国司法判例的形成机制,期冀其能为我国指导案例的遴选程序的完善提供技术指导与理论支撑,并就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探索。在导论部分的,本文先从引发笔者思考的根源性问题着手,探究本课题研究将会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实现民众监督等方面所产生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国内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分析进行梳理,理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现有的遴选机制以及在制度完善的理论探索,以及美国司法判例制度的形成程序及参考价值,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在正文部分,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共四个章节,分别从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行遴选机制进行梳理,及拘束力的法律规定及适用现状、美国司法判例形成机制的还原与拘束力问题的探究、以及在美国司法判例形成机制的视阈下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借鉴意义等角度进行对比分析。首先,本文就我国现行的选报程序进行梳理,包括从推荐主体、选定标准、决定与公布以及汇编与清理等程序性问题的法律规定入手,探究我国在程序的选用上所存在的包括公布主体单一化、程序的不科学、选定标准的相对原则化、公布实践的不确定性与滞后性以及在指导效能提出的案件数量少、范围窄以及使用率低难以达到应有的指导效果等问题。同时对由于理论与实践中对“应当参照”的解释不一所导致的指导性案例拘束力缺位问题所引起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效果不强以及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的隐性化适用的问题。通过在程序与效能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找到制度改革的着力点,能够实现制度完善的精准发力。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美国的司法判例制度的发展相对而言更为成熟,虽然其法院系统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但法院仍具有垂直的审级制度的划分,与平行的区域管辖之别,所以就案件的形成与约束程序性问题而言,与我国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目前而言,我国学者对于美国司法判例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了先例遵循制度的源流考察、司法统一的功能以及对遵循先例的内容上,而缺乏对什么样的案件判决能够最终成为具备一定拘束力的判例,以及其形成的程序性问题的探究。所以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先就目前成为判例所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公布,进行论述,并指出我国在这个问题的认知上所存在的误区。随后再就其形成的规则,程序包括提出主体、时间、审查标准与决定的主体、时间、公布等进行梳理,填补我国理论界对于判例形成的程序性问题研究的空白,为我国的制度完善提供理论参考。那么同时,也就美国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当判例的公布过于谨慎或过度公布时对整个法律体系所产生的影响进行探析,找到我国在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制度困境和症结,并提前找到可化解的“良方”。再次通过实证案例的形式,对美国司法判例的拘束力问题,包括其适用问题进行对比总结,还原后续案例对判例的具体适用规则。由宏观进行着手,对判例的法源类别及效力进行界定,并探究决定判例是否具备拘束力的两个关键性要素,即法院的级别和司法管辖的范围,以此明确不同法院的司法判例在不同的适用法院的范围及效力的规则。同时,在明确具备效力与否的问题之后,从判例中对判例适用的相似性区别技术以及面对冲突判例时的选择规则进行提炼,明确在相似性案件比对中的实质事实一致、提炼原则与规则一致以及推理论证过程一致等比对方式以及在冲突判例选择中的级别优先、时间优先、事实优先以及公正优先等选择原则。并对司法判例的推翻机制以及案件推翻的适用标准进行了罗列。通过这样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司法判例制度的适用规则与原则的分析与论证,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美国司法判例的适用现状,进行经验性总结,为我国赋予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大小与比例、在案件的适用规则的完善以及编纂与推翻的原则规定上提供一个样板支撑,以便能够更加科学、严谨的深化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最后,通过对于司法判例的全面研究,以及对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存问题的探析,建设性的提出案例指导制度未来改革的方向和具体内容、措施和效能实现的制度保障,为我国的制度深化改革提出相应的对策借鉴。总体上,从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增强指导效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价值角度出发,从制度的架构上进行改革,多元化案例的公布主体,增加案例的公布总量与案件类别,同时提高案件公布的实效,赋予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布指导性案例的权利,同时亦给予基层法院公布参照案例的权利。再次,在发现的主体与方式及时间上也要进行灵活安排,推进主动发现与被动发现相结合的发现路径,畅通和完善社会推荐的渠道和反馈机制,提高推荐主体的积极性。在案件的审查程序设定上,要统一案件的初查程序,提高审查的效率,前置案件的决定时间,以能够让法官在审理案件及撰写文书的过程中详略得当,起到预先的繁简分流的效果,避免重复审查所造成的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建立案件的内部审查公示制度,在公布前进行充分的听取意见与筛查程序,保障指导性案例的公正性与完整性,规制公布的时间与周期,健全遴选的标准并进行公布,使得遴选有据可循,规范公布行为。再者,为了切实保障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能够得到应有的实现,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改革指导性案例的撰写制定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规则,强化案例的释法说理效果,明确案例的拘束力,确定适用的规则与冲突选择的原则,构建案例的编纂与清理机制。通过这样的制度构建,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架构与程序,明确适用的规则与要求,让指导性案例真正发挥实效起到应有的指导效果。案例指导制度的出现恰恰体现出当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断取长补短,相互支撑,相互融合的趋势,也是法律体系不断优化不断完善的现实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建立是以成文法为主,用法律条文形成法律的框架,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承认判例法所固有的典范性、互补性、及时性能够弥补成文法原则、抽象所导致的法律的僵死或滞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不可能预先性的包罗万象,亦无法事无巨细,但也不可朝令夕改破坏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优化案例的遴选程序,提高公布的效率,明确适用的规则,保障应有的效力,实现指导案例的价值目标正是当前指导案例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也是优化我国的法律结构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