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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财政上陷入危机的困境公司通常有三种可行的办法来继续独立运行:传统的十一章破产、庭外重组以及预重整。预重整制度,是一种介于传统重整和庭外重组之间的重整模式,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前,预先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协商、决定重整计划之内容以及各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在取得一定比例的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再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这一制度既保有了传统重整中的优势,又可以避免僵局所产生的成本,应该为我国重整制度所借鉴,围绕这一命题,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介绍预重整制度的概念及法源,包括对预重整的概念及相关特性的探讨与界定,同时对预重整的分类进行梳理,并对预重整制度在美国的源起及发展现状进行了描述,从而为后文展开对预重整制度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对预重整制度的基本架构进行搭建,以美国破产法及破产规则中的规定为蓝本,参考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的预重整申请指南,对预重整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并由此引出预重整制度的法律价值,与传统重整及庭外重组相比,对比研究其制度优势,如节省时间、降低成本、保留控制权、税收优势、抑制钳制问题等。本章也对近几年的两个世界知名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具体阐述了预重整制度在实务中的架构及价值。第三章深入探讨了预重整制度的程序与运行机制,分为披露声明、征集投票、债权人确认及锁定协议四个方面。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订案对预重整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总体可以归结为:鼓励和促进了预重整程序的运用。当然,任何一种制度都具有两面性,预重整亦然,其速度优势也带来局限性,让它通常很难享受破产法带来的一些关键权利。第四章在回顾和总结我国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并整理归纳前述基本观点和命题的基础上,对预重整制度引入我国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指出我国引入预重整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进一步将其用于指导构建与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其中,针对立法安排的构建与完善,本文提出了具体的立法构想与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