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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使跨国公司海外直接投资得到迅猛发展。伴随着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也大量增加。上述关联企业间内部转让定价税收问题也越来越来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从理论上说,转让定价政策是跨国公司内部的一项经营决策,通过特定的转让定价政策,跨国公司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但是,转让定价会影响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分配,也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减少本国的税收流失,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对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设。目前世界上有近70个国家实行了转让定价税制,其中发达国家占多数。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于1991年才正式确立,经过将近20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取得喜人的成绩。特别是新近颁布和实施的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将转让定价税制建设推向了高潮。理清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内容并作出相关理论评价,为实践之特别需要。与目前学术上主要从税收学、管理学(主要是会计学)的角度来研究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转让定价税制相比,本文利用法学上常用的规范分析法,解决转让定价税制“是什么”而不是“为什么”的问题。转让定价税制由定价原则和方法、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税务管理三大制度组成。本文首先明确了我国税制规制的对象、适用范围、税法渊源等基础性法律问题,然后逐一介绍和评析了三大制度,最后,针对制度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认为,转让定价税制应该坚持独立交易原则,并不宜将“价格”与“利润”标准绝对化,应在独立交易原则的框架下,兼采总利润原则的合理因素。转让定价的方法应采取“最佳”方法规则,它既能保护企业有限的意思自治,又可以使税务当局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转让定价调整本身并不是具有高度“精确性”的工作,需要在一定的价格或者利润值域内调整,最佳方法允许企业和税务机关进行选择,事实上与就是尊重这种客观情况。由于企业最终是否选择预约定价安排,决定于其申请和磋商谈判所耗费的成本与所得的收益之比例,因此,应当从制度上鼓励企业采用预约定价安排,督促税务机关加强诚信建设,消除企业关于信息保密和预约定价不会对其将来纳税产生不利影响的疑虑。为了完善成本分摊协议,应实时修改相关的会计准则,引进现值评估方法,奠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使转让税制取得理想的实施效果,则要加强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一方面,应通过严格执法,使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准备和保存成为企业的日常习惯,使关联企业的隐藏利润最终无处藏身;另一方面,应注意纳税人利益的保护,细化税务机关核定评估和调查调整的有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