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同人作品是同人创作者利用在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作品元素,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同人作品最初只是在具有同样爱好的群体之间进行传播,没有进行商业利用,并不具商业属性。这种情况下原作著作权人也往往对同人创作保持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因为这种创作对原作著作权人的利益几乎没有不良影响。但网络发展加快同人作品传播,扩大受众的同时,同人作品商业性利用也逐渐增多,因其利用在先作品元素进行创作的特点,可能会与原作产生显著地著作权冲突,这对原作者的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都有一定程度地影响。同人作品与原作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也渐渐地增多,从金庸诉江南到玄霆公司诉张牧野,这些案件都是因为同人作品而产生。同人作品商业利用趋势日渐明显,但同人作品这类特殊的创作形式,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定性。同人作品对原作元素予以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原作产生一定程度地影响,与原作产生著作权冲突。但同人作品能够增进文化的多样性,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具有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在当下盛行的网络文化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同人作品的各类作品形式,可以归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中,应当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当前同人作品在商业利用过程中面临被诉的风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难以利用著作权法维护其权益,因此怎样保护同人作品著作权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同人作品基本概念予以阐释,分析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并就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模式,以保护同人作品著作权。总之,研究商业利用情形下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既有利于有效的保护同人作品著作权以促进同人作品健康有序发展,又可以更好地协调原作著作权人、同人作者以及社会公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