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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通常是以事后救济的手段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解决纠纷的。但诉讼程序本身兼有的滞后性,对权利的救济常常因为不及时而以失败告终。法律和诉讼彰显的公平和正义的同时也应具备一定的高效性和及时性。否则,在复杂而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即使在诉讼中获胜,判决书中的实体内容也得不到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不能真正实现对权利人实体权利的保护,这有悖于法律的宗旨和本义。而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出现恰好弥补了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滞后性。在消除诉讼滞后所带来不便的同时,缓和了司法与实践的矛盾冲突,实现了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2012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将行为保全制度的内涵首次引入。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类型复杂案件的增多,我国法律的部分领域为了暂时缓解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在我国的海事诉讼与知识产权诉讼中,设立了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前禁令制度,这些规定都是关于行为保全的法律。而此次新《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这一大亮点,填补了民事诉讼法立法上的漏洞,解决了行为保全制度只能适用于个别特殊案件而不能广泛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的尴尬境地。一项法律制度总是要顺应一定的社会发展需求产生或发展,作为社会生活的规范调整机制,民事行为保全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与时俱进中,当事人在需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作为事后的一种终极手段之外,对已经受到的损害和有侵害之虞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的需要更加迫切。然而,通过对行为保全条文的分析,不难发现,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还是略显简约,尤其对行为保全制度具体适用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甚至存在空白,与民事保全制度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制度的规定交叉冲突,很容易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混乱。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判决前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武器将形同虚设。因此,行为保全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存在填充、细化、完善的必要性,并与财产保全制度并驾齐驱,共同完成法律赋予民事保全制度的历史使命。故此,本文将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对制度本身从程序上逐步细化,以期对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有效运行有所帮助,亦是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顺应我国法制与国际化接轨趋势的必要之举。本文共计两万五千余字。正文首先介绍了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历史渊源和产生背景,在此基础上,对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归纳整理,使民事行为保全的定义有了一个较为明晰的定位。其次对该制度的性质定位、自身具有的深厚制度价值做了阐述,充分反映出我国社会发展对该制度的呼唤和需求。在第一部分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目前我国该项制度存在的不足和该项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为下文进一步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做了铺垫。最后,在前述几章的论述基础上,以大陆法系的立法为主要框架对我国行为保全立法的内容进行了分析构想,并吸收英美法系的有益部分为我用。同时立足于我国国情,就制度构建中相关制度的协调和完善进行了分析,以期在我国行为保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能够尽量追求制度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从对行为保全制度的程序的启动、管辖、对行为保全申请的处理、裁定与执行以及该制度的救济程序等环节均一一提出了较为详尽的建议。使得行为保全制度在我国能够满足社会及司法实践的需求,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希望本文能为现实中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中作出微薄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