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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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的condictio,继condictio之后,世界各国开始了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相关的各种理论研究,直到奥地利学者Wilburg提出非给付型这种新类型的不当得利,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才逐渐进入不当得利研究者们的视野,然后才对其加以各方面的探讨和研究。不同法系的国家虽然在关于行为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得之利益应予以返还的问题上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但至少以下几点是可以确定的:第一,无论从不当得利制度设置的目的上还是整个民法的公平原则上来说,“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应予返还”这个原则早就已经得到了理论界和实物界的认可。第二,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其方法是以“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来处理该问题,从而对此种法律现象加以规制。第三,英美法系则从另一视角设计了返还救济制度来对不法行为进行规制。在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下,有损害赔偿这一侵权责任法上的核心救济方式,但没有得利返还这一救济方式,以致于在权利救济方面,相比于我国的合同法、侵权法,不当得利制度被置于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上。这也最终导致了我国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尚未在规范层面体系化、全面化的建立起来。尽管目前在立法上是如此现状,但在司法判例中却存在着诸多与该类不当得利相关的案件裁判。因此,于我国民法学者而言,研究到底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解决侵害权益得利之返还的问题成为了当务之急。期间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整体的梳理、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探寻与我国法律体系相匹配的立法体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作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最重要的一种类型,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内容也仅有《民法通则》第92条、《民通意见》131条这两个简单的条文对其作了规定,其中主要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这两方面的规定。我国学者在进行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时大多以此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在实务操作中,法官对此问题进行处理时也寻找“92条”作为裁判的依据。随着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和《民法总则》的实施,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对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上都比较特殊之不当得利类型的研究,能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之制定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尤其是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具体制度的构建提供可借鉴的操作方法。综上所述,无论是属于大陆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不管其程度如何,都在规范层面上制定了关于“侵权获益”的相关制度。然而在我国大陆,对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相关理论的研究都莫衷一是而且不成体系,再加上立法规定的缺陷导致了司法实践操作之混乱以及导致了当事人在请求权的选择上处于两难之境地。由此可见,建立我国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以及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依据我国的现有理论,结合我国的司法实务,在借鉴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引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之请求权的适用空间,具体分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最后指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除结语外,分别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本文的绪论,主要包括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创新点。研究背景主要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理论发展趋势、尚存的争议点和各国的立法规制途径、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务情况等方面来进行介绍;国内外文献综述主要介绍了在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研究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内容等内容,并对其加以评述;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取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功能性研究方法;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用审判实践中的案例来说明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第二,以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为研究背景,尝试在未来民法典中确定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位置,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二部分是通过介绍典型案例对并对其进行评析从而引出我国在这方面理论上尚有的争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请求权竞合的问题;第二,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第三,如何确定受益人利益返还的范围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空间进行研究。主要从以下两点进行展开,第一,从规范目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范围说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请求权两者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异;第二,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调整权益损益秩序、扩大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范围以及统一司法适用三个方面的特殊调整功能来论证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独立存在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主要探讨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对于该问题,理论界和实务中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本文采取四要件说,认为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构成要件上主要包括受害人权益受到侵害、行为人获得利益、受损与受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的原因四个构成要件,此外,还探讨了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分配。第五部分主要是提出的立法完善建议。该部分主要从宏观上确定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以及确定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例。本文主张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在立法体例上采取混合立法,在总则中规定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在分则中将不当得利进行类型化的规定,规定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般类型以及各自的法律效果。从微观上确定具体的制度,主要包括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利益返还的主体、客体和获益人的利益返还范围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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