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致人死亡行为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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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行为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将其作为一个重点加以研究,但是,对其造成加重结果的的行为,即遗弃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学界却鲜有探讨。从遗弃行为以及致人死亡行为的概念着手,结合我国现行相关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对遗弃致人死亡相关行为的认定,并参考境外相关刑事立法对遗弃行为的界定,可以对遗弃致人死亡行为做一个广义上的理解:行为人明知自己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法律上规定的扶养义务或者职务上的救助义务以及其他先行行为引起的保护者责任,而拒不提供生活照料或其健康、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导致其死亡的行为。为了使遗弃致人死亡行为得到更加全面深刻的理解,除了对其概念进行界定以外,还应该深入分析遗弃致人死亡行为的类型和性质。根据义务来源的不同,把遗弃致人死亡行为分为三种,即扶养义务者遗弃致人死亡、职务救助义务者遗弃致人死亡、其他保护者责任遗弃致人死亡。遗弃行为只能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是传统刑法理论界一直以来推崇的观点,但是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个人陷于危险境地而无法自救的可能性逐渐增加,对这种理论提出了挑战。驻脚于刑法的基本理论,综合考量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还是不能否定遗弃行为也存在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遗弃致人死亡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的区分界限比较模糊。因此,正确区分这些行为,并准确对遗弃致人死亡行为进行定性,对于司法实践活动的推进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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