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类型化研究

来源 :天津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yuanhongsheng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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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共享经济时代,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跻身为我国现代化经济的支柱产业。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同时衍生了许多新型法律问题。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参与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纠纷解决程序做出了系统回应。本文将针对第38条第2款所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展开讨论。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经济学维度出发分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理论支撑。无论是基于利益平衡、损害结果控制、保护信赖利益还是社会成本控制让其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均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的一般规律。第二部分,立法过程中关于平台所应承担责任的争论。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资格审查义务或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众说纷纭,主要观点有连带责任说、补充责任说、按份责任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平台的责任设计既要达到震慑不法商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肃清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效果,又要防止责任设置给平台带来不能承受之重,《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最终以“相应的责任”成文,以实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利益之间的平衡。第三部分,以“相应的责任”成文包容统一,但同时存在原则性超越确定性的问题。“相应的责任”终结了前期的争论,充分融合了多方观点,赋予了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各种可能性。但是“相应的责任”一词表述具有模糊性,不仅将导致消费者索赔维权难度加大,还将极大影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可能会给司法实践造成法律适用的差距。第四部分,分类讨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的两种义务,平台未尽资格审查义务之责任形态分析。突破先前单一责任的模式,分类讨论事前审查和事中审查两种情况,平台应就未尽事前审查义务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未尽事中审查义务的承担非主要责任。第五部分,平台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责任形态分析。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案件,具体解决”为原则,遵循侵权法原理,结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侵权事件中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平台的参与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联程度,予以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具体责任和最后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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