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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为行政诉讼的起点,也同时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而且在行政诉讼领域备受关注的热点,因而在学界中所引起的争议和讨论也是相对较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划定了行政终局裁决权之范围,与行政权力相对人的诉权范围密切相关,标志着行政权受到司法权监督的程度,体现了国家司法权监督行政权所达到的广泛以及深度,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水平。我国因为来自于行政诉讼立法时候的社会现实以及国情的制约,所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的范围比较狭窄,较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诉权,难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保护。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的巨变,以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宪法原则之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已大大提高法律意识及维权积极性,以及我国加入WTO,国际上两个人权公约的签署等等现实,均要求我国合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适当地扩大并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此,本文在行政诉讼法学领域,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及立足点,以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为目的,以行政诉讼程序法作为角度,通过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实状况及缺陷,并就如何适当地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详细、周延的论证,以期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完善作出有益研究。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影响因素以及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有制度以及不足,从而提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问题。第二部分,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混合式等3种基本模式,以及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继而详细论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价值。第三部分,分析域外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并对各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比较分析。第四部分,分析我国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论证应当如何适当扩大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