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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奈达首先提出了“动态对等”的观点,“原语信息的最近似的自然对等值”(1964,)随着他实践和认识的推移,奈达把“动态对等”发展“功能对等”。从对等这一词语的出现开始,它一直是翻译理论中重要的概念。对于奈达的翻译观点,近几年来在国内国外有着不同的声音。在西方,有部分翻译家认为对等只可能存在于一种完全理想化的环境中,在现实翻译中是不存在的。更有甚至认为在法律文本中术语的翻译是不可能达到对等,主张应抛弃这一理论,才用对比的方法处理。在中国,有理论家认为奈达的对等理论在印欧语系是可行的,然而在中文和英文之间的翻译是行不通的。就对等(equivalence)而言,有许多的翻译家和翻译理论家都对它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作者认为很多反对等效论的人,是用同一个词语表达不同的意思,并对奈达提出的对等理论有所误读,主张在法律文本翻译中,虽然两种语言相差甚远且处于不同法律下,对等是可行的。本文首先在第一部分的介绍中作者对奈达的等效理论作了概括叙述,并和其他翻译学者的主张作了概括的比较,分析了有关反对等效理论的主张。第二部分作者对奈达的等效理论作出了进一步的论述,指出持反对意见的翻译家、学者对等效理论有所误读。这部分结尾,作者提出本文的中心研究问题:在中文和英文之间的双语翻译是否存在对等。第三部分,作者首先对法律语言和法律翻译的历史作了一个阐述,并针对法律语言最为显著的特征——准确性展开了讨论,旨在进一步提升对法律语言的认识,突出翻译的特征。接着就法律翻译及其特殊性作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分析。第四、五部分分别从词汇层面和句法层面上讨论了对等在法律翻译中的情况。第四部分从词语、词组和术语出发,根据其在法律语言中的特殊之处,通过例证证明对等存在的情况。第五部分,本文首先分析了中文和英语在语言结构上的特点、异同,然后就法律文本翻译中颇为典型的中英文对比组进行了举例说明,最后对法律文本中最具代表性的长句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为结论。本文支持奈达的等效理论,并其在法律文本翻译中也是行之有效的。认为在法律翻译中,运用等效理论是可取的,与一些翻译主张抛弃等效相反。等效理论是具有知道意义的,在追求等效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来达到等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