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缺陷研究——中美产品缺陷认定的比较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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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是认定产品责任成立的前提,我国产品缺陷的概念是借鉴了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的内容,将产品存在的不合理危险作为缺陷的核心概念。但是两国对缺陷的认定标准不同,使两国消费者保护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在现实中,我国法院常常运用强制性标准对缺陷进行认定,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和美国产品缺陷及其认定的立法、判例和理论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的产品缺陷及其认定的理论和实践提供启迪和借鉴。   本文共有三个部分。前言为产品责任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阐述了产品责任产生的社会根源、研究产品责任的必要性及其研究方法。   第一章是对我国目前产品责任制度法律框架、产品缺陷理论的和司法实践现状的研究。在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产品责任立法之前,有关产品责任的立法主要集中于《产品质量法》。这种立法框架以及司法实践中以强制性标准为认定缺陷的做法将产品责任制度隅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框架,不利于产品安全性的提高和消费者的保护。   第二章介绍了美国的产品缺陷及其认定理论。在回顾了美国产品责任发展的历程后,根据学者的研究和司法习惯,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类: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指示和警告缺陷,由于这三种缺陷各自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和抗辩是各异的,因此对三者进行了分别论述。   第三章是在前面两章的基础上,对我国和美国产品缺陷的认定,抗辩和归责进行了比较。认为为实现产品责任制度的目的,真正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要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突破目前的将产品责任制度隅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框架,借鉴美国法院将不合理危险作为认定产品缺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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